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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转发商洛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8-15 08:52  

 

/info108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01606072-9-30/2015-0217004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50217

??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商政办发〔20151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按照“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以加强教育师资力量为重点,大胆创新,积极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职工调配程序,合理配置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师资力量,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的《商洛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针对全市中小学校执行省编委2002年核编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中小学校生源锐减的实际,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制定此《办法》,是着力解决当前我市教职工编制标准滞后、师资分布不合理、教职工流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突破口,对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规范教职工调配程序,优化教职工编制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不断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机构编制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编委会主要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编制的总量控制;县区编委会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各县区要加强中小学校教职工流动管理,严格遵守调配流动程序,教职工系统内流动要严格执行《控编通知单》制度,在编制限额内进行,今后凡教职工系统内流动的《控编通知单》要经过县区编办初审汇总后统一提请编委会主任审签后实施。

三是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及教职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核编到校、定编到人、职位分类、专兼结合的原则,对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并根据省编委印发的《关于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发〔201411号)精神,对教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县区要依据重新定编定岗情况分流超编教师,今后满编超编学校坚决不准进人,确保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同时要调整城区、城郊、川道、偏远山区教职工编制和学科结构,引导城区、城郊教师向农村缺编学校流动,优化教职工布局配置结构,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提升教职工编制利用效率。

四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督查监管。各县区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各县区纪检监察、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清理专项工作,定期督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30

 

商洛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包括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管理。

第四条管理的原则是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核定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限额;教育部门负责学校设置,依据编制和学科需要提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调整方案和教职工调整意见;人社部门按照编制数及岗位结构限额,明确教职工职级职称;财政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编制卡手续核拨人员经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核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市、县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负责对市、县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拟定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到校的分配方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经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请提出机构设立、核定编制数、内设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岗位结构限额设置等具体意见。市级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撤销、合并具体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撤销、合并具体意见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由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编制标准

第九条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为基准,按照高中、初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数112.51:13.51:19的比例分别核定。

镇(办)不单独设置教育管理机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统一由中心小学承担,可增核3名编制,增设1名校级领导职数负责镇办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市、县区级幼儿园按每班配备3名保教人员的编制标准核定,同时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增核园级领导编制;镇办级幼儿园可按市、县区级幼儿园核编标准核定,也可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给每园核定一定的管理人员及骨干教职工编制,其余所需人员由幼儿园聘任解决;或不核定编制,由政府出资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十条为更好地支持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核编标准下达各县区教职工编制总量后,再按照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30%下达各县区教育储备编制,用于弥补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不足及幼儿园事业发展。教育储备编制要专编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启用教育储备编制由县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下达使用。

第五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

第十一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教研室、总务处;初级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在校生800人以上的可增设政教处、安全保卫处。

完全小学在校生50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配备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和安全保卫主任各1名;在校生500人—800人之间的,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处;在校生800人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德育处。

幼儿园在校生40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配备保教主任和后勤保卫主任各1名,在校生400人以上的,一般设置办公室、保教处、后勤保卫处。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在校生500人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在校生500人—1000人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在校生1000人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省标准化(示范)中学、市标准化中学、在校生1500人以上且班级在30班以上的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不配备校级专职领导,指定一名教师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在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12名配备,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在30名—45名的领导职数按23名配备;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超过45名的可增配1名副职;寄宿制幼儿园及设有分园的全日制幼儿园可增配1名副职。

中小学校、幼儿园党、团(队)、工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原则上高中不得超过16%、初中不得超过15%、小学不得超过9%

幼儿园保教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数的75%,行政和后勤保障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5%

积极探索中小学校、幼儿园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第六章调配流动程序

第十四条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调配流动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区教育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学科配套需求提出教职工调配初步意见并填写《控编通知单》报县区机构编制部门;

(二)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编委会主任审签;

(三)县区教育部门依据《控编通知单》办理调动手续;

(四)县区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依据调动手续办理编制卡、工资等相关手续。

跨区域调配教职工按《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商政人社发〔2013285号)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在未办理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借调,凡经查实属于借调人员,财政部门停止核拨工资经费,人社部门不予评定职称职级。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不得随意跨行业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转行调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初中以上学校)或中心小学同意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超编的学校、超职数配备的领导、超规定设置的内设机构,教育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减少领导职数、精简内设机构。还可采取对偏远地区教职工增加岗位补贴等途径和办法,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区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要核定到校,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结构配备人员,不得超编。教职工流动必须执行《控编通知单》制度;招聘计划需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招聘。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有下列两种情况的可列编外:

(一)经县区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疾病或一级伤残的教职工,经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

(二)经县区教育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行政手续在中小学校,目前已在民办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可不占原学校编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与同级纪检监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商定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机构编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按照中小学校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数的核编比例核定;小学附设学前班教职工编制按照中小学校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数的核编比例核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315日起施行,至2020314日废止。此前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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