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1081中共山阳县委 山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十严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山字〔2016〕46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商洛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十严十不准”规定》(商字〔2016〕56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商发〔2012〕3号)、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及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商市编办发〔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继续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统一领导、省市审批、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凡涉及新设机构、机构升格、变更经费形式、新增编制或领导职数等事项均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机构编制部门执行市机构编制部门的决定事项和具体要求,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等实施具体管理。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管理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承办、编委会“一支笔”审批和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严禁干预机构编制工作。上级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提请研究机构编制事项;县“两会”对代表、委员提交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建议、提案仅作为建议转机构编制部门参考。
三、严格落实《控编减编工作方案》。按照“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任务要求,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管控,确保到2017年底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全部控制在2012年底编制和人员总量基数内。今后,除中、省、市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新增编制、不增加领导职数、不改变经费形式、不提升机构规格。确需增设机构的,要按“撤一设一”的原则,从严控制;确需增加编制、补充人员的,原则上应在本部门或本系统现有编制、人员总量内调剂解决。
四、严格执行《控编通知单》制度。严格实行编制前置管理。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需要补充人员的,必须按照《控编通知单》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县编制部门申请办理《控编通知单》,组织、人社、教育部门凭《控编通知单》方可办理补员手续,财政部门凭《编制卡》办理人员工资手续。
五、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有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商洛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十严十不准”规定
中共山阳县委
山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附件
商洛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十严十不准”规定
1.严格机构编制审批,不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体制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审批、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新设副县级以上机构,报省编委会审批;县(区)新设机构,报市编委会审批;县(区)科级领导职数调整,报市编办审批。
2.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程序,不准上级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上级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3.严格机构管理,不准超越权限设置机构。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不能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不能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
4.严格《控编通知单》制度,不准违反程序进人。严格实行编制前置管理。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有空缺编制需要补员的,应先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控编通知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由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凭《编制卡》和《增人计划卡》办理新进人员的工资手续。
5.严格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准违反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凡涉及机构撤销、合并、调整、更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职能职责调整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6.严格编制总量管理,不准突破总量擅自增加编制。市县(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以市上核定下达的编制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区)在编制使用上不能突破核定的编制总量擅自增加编制。
7.严格编制层级管理,不准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市、县(区)、镇(办)各层级使用的行政编制原则上不作跨层级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从本级往下级调整的,由本级编委会研究审定,报上级编委备案;从下级往上级调整的,由本级编委会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8.严格机关工勤编制管理,不准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今后市县(区)编委、编办不再受理增加机关工勤编制的议题,不再核定机关工勤编制。现有机关工勤编制采取“退休或调出1名工勤人员核销1名工勤编制”的办法逐步核销。工勤编制核销后,机关使用工勤一律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合同化管理聘请人员。
9.严格审核进人计划,不准超编超结构配备人员。市级部门申报人员招录、遴选(选聘)计划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汇总,市编办审核,市编委会审定。县(区)申报人员招录、遴选(选聘)计划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汇总,经县(区)编委会提出意见,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审定。
10.严格领导职数管理,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市编委会、编办核定的职数、规范的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