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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政府办印发《山阳县镇办机构改革人员定岗(聘用)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山办发〔2015〕13号)
2016-08-15 17:51  

 

                 

 

 

 

/info1090中共山阳县委办公室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阳县镇办机构改革人员定岗(聘用)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办发〔2015〕13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山阳县镇办机构改革人员定岗(聘用)实施办法》、《关于严肃镇办机构改革工作纪律的规定》、《关于加强镇办机构改革中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镇办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等四个配套文件,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山阳县委办公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

山阳县镇办机构改革人员定岗(聘用)

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山阳县委办公室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阳县镇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镇办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定岗(聘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人员定岗(聘用)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政策法规为依据,以精简机构、优化配置、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目标,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二)基本要求

   本次镇办机构改革期间,各镇办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岗(聘用)应坚持工作需要、广泛参与、综合考评和组织决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工作需要,就是在核定的编制、职位、职数限额内,根据年龄、学历和职位要求,配备能够胜任本职位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分体现因岗择人。

   广泛参与,就是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坚持群众路线,扩大民主参与,采取多种方式让本镇办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支持人员定岗(聘用)工作。

   综合考评,就是公开透明,事先向干部职工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竞争上岗,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察考核确定拟定岗(聘用)对象。

   组织决定,就是对拟定岗(聘用)人员,由镇办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任命、聘用或调配。

   二、人员定岗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一)原则

   1.积极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在镇办机构改革期间,各镇办凡竞争公务员岗位、竞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拟任职位(称)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竞争公务员岗位,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优先,除机关工勤岗位外,工人身份职工原则上不得参与机关公务员定岗竞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主要在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工人身份职工原则上不得参与事业单位竞聘,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具备相应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

   2.积极推进竞争(聘)上岗。在镇办机构改革期间,各镇办“三定”方案或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后,科员、办事员职位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人选。开展竞争上岗,一般在本单位内部现有同级职务(职称)人员中进行,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职称)人员参与竞争,同时还应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3.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任职。在镇办机构改革期间,各镇办“三定”方案或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后,凡在同职位任职满五年的或在人事、财务管理、项目审批、证件核发、执法监督等岗位上任职满五年的,或在同一镇办内设办公室(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予以适当交流。

   4.积极推进镇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镇办党政机关内设各办公室由镇办管理,人员定岗由镇办党委政府组织进行。各镇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由镇办组织,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加强对镇办事业单位改革的协调和指导。

   为了保持镇办工作的连续性,本次机构改革撤销5个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并入镇统一组织进行竞争(聘)上岗。各镇办在机关公务员定岗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既要保证现有在岗在职人员岗位的相对稳定,又要允许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未竞争到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因编制限额未聘用到本镇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统一调配解决。

   原乡镇机构改革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各镇办机关事业单位的病休、退养、离岗人员和分流、到村任职、领办创办为“三农”服务经济实体等享受机构改革优惠政策的各类人员,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基本条件

   镇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定岗(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规定执行,其任职基本条件是: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符合公务员和专业技术队伍要求的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3.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必要的工作经历。

    4.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政绩突出,努力为人民服务,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为人诚实,作风正派。

    5.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能完成本职位工作任务。

   三、人员定岗的步骤及方法

    1.各镇办根据“三定”规定或岗位设置方案规定,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明确每一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向本镇办全体职工公开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2.各镇办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制定出本镇办人员定岗(聘用)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后组织实施。人员定岗应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民主推荐和党组(党委)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竞争上岗的具体职位,镇办机关由各镇办党委政府按照职务任免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出拟任人选;各镇办事业单位由镇办按照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和政策规定提出拟聘意见,并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后,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

   3.各镇办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次确定机关内设办公室的科员、办事员职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县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4.实行竞争上岗确定职位的,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步骤进行,并且把操作每一个程序的结果向本镇办全体工作人员予以公布。

  1公布职位。在组织全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学习有关机构改革政策法规,充分认识竞争上岗、交流任职的目的、意义的基础上,公布竞争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程序、办法以及应交流任职人员名单等事项。

   2)公开报名。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必要时,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推荐和党委决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凡应交流任职的人员不得申报现任职位,群众和组织也不得推荐其竞争现任职位。

   3)资格审查。各镇办党委依据人员定岗原则和基本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不得参与竞争上岗。

   4)述职答辩。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者在职工大会上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以及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5)民主测评。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6)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上岗人员演讲答辩情况和民主测评得票情况,择优确定拟任职位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等情况。

   7)决定任命。依据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结果,经单位集体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批,予以任命、聘用或调配。

   各镇办在实施竞争上岗过程中,要既坚持程序,又应结合实际,方法多样,具有操作性,确保竞争上岗工作有序进行。

   四、人员定岗(聘用)的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1.本次镇办机构改革期间的人员定岗(聘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各镇办要相应成立人员定岗(聘用)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办公。各镇办党委政府要明确责任,党委书记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专人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人员定岗(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人员定岗(聘用)工作稳妥进行。

   2.各镇办在组织实施人员定岗(聘用)工作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做到公道正派,选贤任能,严格用人标准、任用程序和职位职数限额,自觉遵守人事纪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人员定岗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努力做到思想不散,程序不乱,工作不断。

   3.组织、人社、编制、纪检监察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坚决防止和纠正人员定岗(聘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借机构改革封官许愿,突击超职数任用,故意混淆人员身份,或者优亲厚友,打击报复的人和事,一旦发现,要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政府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定岗工作的严肃性。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次镇办机构改革的人员定岗(聘用)工作,具体问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严肃镇办机构改革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了确保镇办机构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严肃我县镇办机构改革工作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政治纪律

   (一)充分认识镇办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镇办机构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积极支持改革,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市、县的要求上来。

   (二)坚决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镇办机构改革工作规定。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镇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把镇办机构改革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顾全大局,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做到镇办机构改革中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

   (四)妥善处理镇办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决维护好社会稳定。要注意分析研究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下功夫化解矛盾和问题,决不能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确保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二、严肃机构改革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凡涉及改革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人员分流等重大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凡违背和破坏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调整人员、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或指使提拔安排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严禁县直部门违规借用镇办工作人员。

   (三)严格遵守组织纪律。镇办机构改革涉及的人员要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严禁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跑官要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职务和工作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在规定时间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参与、组织、策划、搞非法组织活动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遵守保密纪律。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泄露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密,不得传播小道消息。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保管工作。各镇办和相关县直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档案、公文、资料和印章的管理。要切实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按照统一要求及时移送各类档案资料,严防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事件发生。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1.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处置和财务清算工作,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得随意变更、毁坏会计账目和凭证,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以转移、转卖、转借、私分等方式擅自处置公款公物。特别是要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建账、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小金库”问题发生。

   2.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禁借镇办机构改革之机,用公款吃喝玩乐、滥发钱物,严禁增加新的债务。镇办机构改革期间,涉及撤并或变动的单位一律不得购置办公用品,一律不得安排考察活动,一律不得装修办公楼。

   四、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1.各级各部门要从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坚决执行中、省、市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确保机构改革风清气正。在全县镇办机构改革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公款宴请,不准以任何形式搞接风送行、互赠礼品和纪念品等活动,不准借机构调整之机向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干部群众索要财务、接受馈赠等,严防“四风”问题发生。

   2.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县镇办机构改革工作中执行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各种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1.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机构改革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财政、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按照中央纪委颁布实施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加强镇办机构改革中资产财务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镇办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镇级资产和财务管理,防止在合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平稳融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在镇办机构改革过程中,撤并单位资产和财务清理、合并工作应遵循“先冻结、后清理、再合并”的原则。首先冻结所有资产和财务,然后进行清查,清查应采取先账内后账外的方法,做好核实收入,防止漏报少报;审查支出,防止弄虚作假;核实债权债务,防止重记漏记。其次在清查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和财务的合并,合并时要做到操作规范,防止遗漏。新账务要符合现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

二、工作时间

   镇办撤并单位资产和财务清理、合并工作的时间从201561日启动,到630日结束。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为确保镇办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镇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按规定程序,全面开展资产和财务清理、合并工作。

(一)冻结撤并单位资产和财务。清理期间冻结所有撤并单位资产,封存资金账户,具体冻结时间从201561日起到630日止,冻结期间对涉及撤并单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财产物资、支票、印鉴、帐薄等进行盘点,办好封存手续,交由所在镇资产清理工作组统一保管。

    (二)全面开展资产和财务清理、登记工作。清理内容主要包括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及相关资料、台账等。

   1.各类资产的清理。

   1)固定资产的清理。主要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公益设施、建筑物、在建工程等。对数量和价值要逐项进行登记造册,做到账实相符。对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要加强管理,确保其照常施工和顺利进行。

2)流动资产的清理。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产品物资等。要逐项进行登记造册,做到账款、账物相符。

3)资源性资产的清理。要认真摸清类别和使用情况,并按照其数量逐一登记造册。

   2.各类债权、债务的清理。

   1)债权的清理。要逐笔进行核对,并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办妥相关协议和手续,统一纳入账内核算。

   2)债务的清理。主要包括各类贷款、外欠工程款、物资款、借欠款等,清理核对以后要逐笔登记,办妥相关手续。

   3.各类资料的清理。

   1)各类文件资料的清理。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和协议、建筑物图纸、物权证书、 会计资料、文书档案等。 清理后要分类整理立卷。

   2)各类财务票据和印章的清理。票据包括支票等;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章、各种组织的公章等。清理后要集中交由专人保管。

   (三)加强监督,办好移交。镇资产财务清理工作组负责及时搞好资产、财务资料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要将各类合同、凭证、账册等资料逐一登记造册,交由并入单位统一保管。

   (四)资产和财务合并。在清理的基础上,各镇要依据撤并单位资产和财务情况,及时做好合并工作,把原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由新单位直接全额融合在一起统一核算,原各单位的债权、债务也随之转移,由调整后的新单位承担。

   (五)合并账簿,规范管理。各镇要按照现行县镇财务管理模式和“四个统一”(即:统一建立一套账套、统一开设一个账户、统一财务审批、统一保管资金)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镇办单位财务和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办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资产和财务清理工作的主体是镇级人民政府,各镇要成立由镇长任组长,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镇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资产财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撤并单位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资产财务进行清理、核实、登记、移交、合并工作。

   (二)明确任务。各镇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630日前完成撤并单位资产和财务的清理、移交、合并工作,并报财政局备案,确保并入单位在201571日正常开展业务。

   (三)严肃纪律。在整个机构改革过程中,涉及撤并的镇办单位所有资产和帐户一律实行冻结,严禁突击花钱、挥霍浪费;严禁自行报废、变价处理、转移转卖国有资产,所有资产登记核实后按照“物随事走”原则移交到并入单位管理,并入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严禁虚设债权债务;严禁擅自核销经济往来业务和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镇办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镇办机构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为确保镇办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置机构改革档案的合理归属和具体流向,现就镇办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镇办要落实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各镇办镇长(主任)为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办文秘人员和各单位内勤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二、各镇办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资料,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三、按照档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办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撤销的镇内设办公室及所属机构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四、撤销的镇内设办公室及所属机构,要认真做好各自20155月以前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向镇办党政办公室或向相应新组建的机构移交。

   五、文秘人员变动的,原任文秘人员要及时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任文秘人员。原任和新任文秘人员在交接档案时,须严格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镇长(主任)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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